1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,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制定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2、对全市人事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检查、协调服务;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,制定国家公务员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3、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及转业军官及随迁家属安置工作。
4、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,归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,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,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。
5、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、法规执行情况;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,负责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。
6、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;指导协调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;负责企业工伤认定。
7、综合管理全市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及离休、退休、退职、工伤保险、伤残鉴定、伤残待遇、死亡待遇等项工作,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、考核、评定工作。
8、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,管理各类职业技能训练机构、培训机构及其师资队伍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。
9、组织推动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科技研究、成果推广和宣传教育,指导相关学会、协会开展工作。
10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|